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4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侯金垒(曾用名侯金磊)
被执行人:李世一、李清杰、郝志远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世一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龙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