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执字第4440号之二

侯金垒与李世一、李清杰、郝志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金垒,李世一、李清杰、郝志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4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侯金垒(曾用名侯金磊)

被执行人:李世一、李清杰、郝志远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世一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龙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