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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49号

庄景生与蔡成奎、王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庄景生,蔡成奎,王爱民,刘永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49号原告庄景生,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蔡成奎,男,汉族。被告王爱民,男,汉族。被告刘永信,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景生与被告蔡成奎、王爱民、刘永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景生以诉讼时被告名字有误为由,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庄景生负担。

审判员  徐红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潇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