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49号原告庄景生,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蔡成奎,男,汉族。被告王爱民,男,汉族。被告刘永信,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景生与被告蔡成奎、王爱民、刘永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景生以诉讼时被告名字有误为由,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庄景生负担。
审判员 徐红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潇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