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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553号

饶文武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饶文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553号原告饶文武。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负责人李益民,职务总经理。

原告饶文武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屈雅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侯继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