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223号原告邢东粉,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科学,武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喜文。
被告王全中,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东粉与被告王全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庭下和解,原告邢冬粉收到被告王全中赔偿款6000元,包括所有赔偿项目,原告邢东粉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东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东粉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邢东粉负担。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