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郝顺成,男,被执行人赵洪德,男,郝顺成申请执行赵洪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一初字第00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洪德的银行存款54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顺心 来自
郝顺成申请执行赵洪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郝顺成,男,被执行人赵洪德,男,郝顺成申请执行赵洪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一初字第00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洪德的银行存款54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顺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