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字第0209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30年7月14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11出生,农民,住住址同���,现在重庆渝州监狱服刑。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晓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