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9字第0209号

周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字第0209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30年7月14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11出生,农民,住住址同���,现在重庆渝州监狱服刑。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晓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