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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833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刘某,住定州市。被告王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宗

审 判 员  焦宏伟

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 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