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刘某,住定州市。被告王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宗
审 判 员 焦宏伟
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 泽 百度搜索“”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刘某,住定州市。被告王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宗
审 判 员 焦宏伟
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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