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天泽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大鸣,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君如意海鲜食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积深,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天泽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君如意海鲜食府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讨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顺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