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56号原告未(魏)某男,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邓某女,女,成年,汉族,新干县人,现住新干县。
原告未(魏)某男与被告邓某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本院曾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未某男诉被告邓某女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离婚诉讼,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未某男诉被告邓某女离婚纠纷案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应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未某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未某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振云【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