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耿兆才,王宝鹏,王宝勇,王宝振,王金栋,王金明,邴朝江
被执行人:李景元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46765元,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46765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双栋
审 判 员 :王庆文
人民陪审员 :徐永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秘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