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882号
原告:李俊英,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玉兰,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任建东,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李俊英诉被告王玉兰、任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卢丽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