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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02民初224号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224号原告马**,女,1966年3月5日生,汉族,忻府区人,现住太原市。被告张**,男,1956年3月2日生,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审判员  米玉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