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224号原告马**,女,1966年3月5日生,汉族,忻府区人,现住太原市。被告张**,男,1956年3月2日生,汉族,忻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审判员 米玉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