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163号原告周某甲,女。被告周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周某甲诉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甲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佳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163号原告周某甲,女。被告周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周某甲诉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甲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佳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