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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民初163号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163号原告周某甲,女。被告周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周某甲诉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甲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佳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