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干部,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徐云飞,干部,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徐云飞(2016)黑0125民初39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云飞应给付申请人借款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现已扣划被执行人徐云飞60.00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800元由徐云飞负担,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字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云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