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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0060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与黄占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黄占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0060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被执行人黄占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与黄占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3)东法民二初字第001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占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占付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占付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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