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朱莉,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天景(曾用名刘福景),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朱莉与被执行人刘天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天景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刘天景主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9900元,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朱莉放弃不再执行,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商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张以平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