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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44号

朱莉与刘天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莉,刘天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朱莉,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天景(曾用名刘福景),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朱莉与被执行人刘天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天景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刘天景主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9900元,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朱莉放弃不再执行,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商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张以平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