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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付赵成与被执行人甘肃荣欣伟业建筑拆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赵成,甘肃荣欣伟业建筑拆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付赵成,男,汉族。被执行人甘肃荣欣伟业建筑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承琴,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付赵成与被执行人甘肃荣欣伟业建筑拆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徽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陇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付赵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应执行标的23860元,已执行14330元,剩余9530元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赵成以被执行人甘肃荣欣伟业建筑拆迁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无法查找,待被执行人住所查找准确后再向我院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付赵成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付赵成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予

代理

审判员  杜鸿武

代理

审判员  范欣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