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751号原告杨素勤,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杨绪彬,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勤诉被告杨绪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素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素勤承担。
审判员 马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