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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751号

杨素勤与杨绪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素勤,杨绪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751号原告杨素勤,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杨绪彬,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勤诉被告杨绪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素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素勤承担。

审判员  马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