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张富生。被执行人吴毅。张富生申请执行吴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白民三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毅的银行存款4985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毅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毅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福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