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76号罪犯黄武六,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以(2009)博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武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2009年7月3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23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武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武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年度表扬。2012年5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74.7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武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武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