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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寿执字第717号之三

李明月与刘伟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寿执字第7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明月

被执行人:刘伟国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的(2009)寿稻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伟国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龙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