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寿执字第7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明月
被执行人:刘伟国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的(2009)寿稻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伟国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龙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