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18号申请人李勤,女,汉族,1961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江峰,男,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段瑞华,女,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江峰、段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5号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江峰、段瑞华的银行存款174221.4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俊勇
审 判 员 毛 建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银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