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陈荟吉。被执行人于奂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荟吉与被执行人于奂文(2015)武中民终字第408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奂文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费21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奂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国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