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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112号

陈荟吉与于奂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荟吉,于奂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陈荟吉。被执行人于奂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荟吉与被执行人于奂文(2015)武中民终字第408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奂文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费21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奂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国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