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64号罪犯付云兵,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7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云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800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43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8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付云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云兵,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云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云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