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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2597号

李玉宁与王宗强、刘方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宁,王宗强,刘方磊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59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宁。被执行人王宗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方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宁与被执行人王宗强、刘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