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59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宁。被执行人王宗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方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宁与被执行人王宗强、刘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正强 微信公众号“”
李玉宁与王宗强、刘方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59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宁。被执行人王宗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方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宁与被执行人王宗强、刘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