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寿执字第441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刘水泉
被执行人:张观亮
被执行人:仉永兰
被执行人:孙祥金 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仉永兰银行存款xxxxxx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洪江 执行员 罗志海 执行员 张华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