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执字第4419号之六

刘水泉与张观亮、仉永兰、孙祥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水泉;张观亮;仉永兰;孙祥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寿执字第441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刘水泉

被执行人:张观亮

被执行人:仉永兰

被执行人:孙祥金 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仉永兰银行存款xxxxxx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洪江 执行员  罗志海 执行员  张华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