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4-1号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XXX、孙频,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住所地不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佃晓
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
人民陪审员 罗书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