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民初34-1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XX,张XX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4-1号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XXX、孙频,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住所地不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佃晓

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

人民陪审员  罗书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