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342号原告罗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罗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修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
罗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342号原告罗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罗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修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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