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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342号

罗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342号原告罗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罗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修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