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325行初5号起诉人蒲玉平,男,生于1951年2月2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2016年2月19日本院收到蒲玉平的起诉状,起诉被告西充县槐树镇派出所不服刑事拘留一案,起诉人蒲玉平称2015年7月10日自己与他人发生纠纷,对槐树派出所的处理意见不服,遂向西充县公安局反映并告知槐树派出所,2015年7月29日接到槐树派出所的电话,电话告知我要对我拘留几天,由于本人在外未能实施拘留。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对原告的拘留,并赔偿损失7100元。
本院认为:西充县槐树镇派出所作为西充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且无原告已作出拘留并已实施拘留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向原告指导和释明后,要求原告变更诉讼主体同时补充西充县公安局是否对其作出刑事或者行政拘留的相关证据,原告不愿意变更被告且提供不出被西充县公安局作出拘留的证据材料,本院亦无法核实行政机关是否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蒲玉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红清
审 判 员 梁国琼
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俊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