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754号原告湖北祖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东亭沱塘新村1-5-1。法定代理人吴庭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文胜,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红(洪),1962年1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童元超,老河口市袁冲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周文香,1960年2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祖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红、周文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卢勇
审判员 刘丹
审判员 文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