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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754号

湖北祖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学红、周文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湖北祖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学红,周文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754号原告湖北祖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东亭沱塘新村1-5-1。法定代理人吴庭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文胜,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红(洪),1962年1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童元超,老河口市袁冲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周文香,1960年2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祖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红、周文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卢勇

审判员  刘丹

审判员  文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