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191执1128号河南旺旺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尚加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郑劳人仲案字[2015]029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加宝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尚加宝支付14000元。
二、向尚加宝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110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93210183100000911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6号邮编:450016联系人:联系电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