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779号原告宁亚冰,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吴玉芳,女,无职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建箫,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宝军,沙河口区霁洪鸡产品批发部业主,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亚冰与被告马宝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长俊
人民陪审员 刘润芝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馨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