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民初638号

原告阜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阜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李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638号

原告:阜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何胜,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栋才,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徽,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徽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