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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107号

张英超与被执行人于景超、蔡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英超,于景超,蔡连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张英超,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于景超,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蔡连荣,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英超与被执行人于景超、蔡连荣(2015)宾民商初127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景超、蔡连荣应给付申请人借款14万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商初字1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云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