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张英超,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于景超,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蔡连荣,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英超与被执行人于景超、蔡连荣(2015)宾民商初127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景超、蔡连荣应给付申请人借款14万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商初字1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云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