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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第00139号

涂贵先与王茂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涂贵先,王茂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涂贵先,农民。被执行人王茂顺,农民,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涂贵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茂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涂贵先支付借款45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8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茂顺银行存款466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