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涂贵先,农民。被执行人王茂顺,农民,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涂贵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茂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涂贵先支付借款45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8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茂顺银行存款466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