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224-14号
申请执行人:郑功明,农民。
被执行人:李盼盼,农民。本院作出(2014)明民一初字第02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盼盼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盼盼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兆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国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