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61号
原告:赵家密,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月启,日照岚山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文明,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王文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赵家密与被告王文明、王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19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范学青
代理
审判员 周存委
人民陪审员 杨洪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