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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161号

赵家密与被告王文明、王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家密,王文明,王文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61号

原告:赵家密,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月启,日照岚山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文明,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王文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赵家密与被告王文明、王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19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范学青

代理

审判员  周存委

人民陪审员  杨洪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