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若羌县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力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雪峰,男,汉族,住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执行人闫志庆,男,汉族,住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申请人若羌县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雪峰、闫志庆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库尔勒市公证处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新库经证字第555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若羌县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057173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50000元的部分义务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还款,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雪峰、闫志庆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若羌县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新库经证字第555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若羌县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享有标的为907173的债权,当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新伟
审判员 陈玉庆
审判员 桑志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达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