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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581号

何某与马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某,马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李志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马某系乐陵市朱集镇三间堂小学教师,但外出下落不明,工资已停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乐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