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李志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马某系乐陵市朱集镇三间堂小学教师,但外出下落不明,工资已停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乐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