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50号原告高某甲,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朝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高某乙,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高某丙,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高某丁,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6年1月7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付崇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