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431号罪犯覃延华,捕前职业农民,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陆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覃延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8年4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2008年9月27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3年6月5日获得减刑十一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3日止。2016年1月11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累计奖励分98.1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覃延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覃延华减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延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银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