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67号申请执行人刘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雪梅,女,汉族,系现代物流货运部合伙人之一。被执行人高保伟,男,汉族,河南省西峡县人,系现代物流货运部合伙人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宁与被执行人胡雪梅、高保伟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11号及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原告刘宁受伤产生的医疗费4468.95元、误工费1200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10元,共计7328.95元,由被告胡雪梅、高保伟连带赔偿其中的70%即5130.27元,案件受理费70由被告胡雪梅、高保伟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胡雪梅、高保伟未按判决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刘宁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刘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胡雪梅、高保伟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胡雪梅、高保伟按期将本案执行款5200.27元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刘宁全额领取。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刘宁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胡雪梅、高保伟承担。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夏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