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信中法执字第102-1号

河南金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固始安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金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固始安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各商业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没有存款。且已将被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信中法执字第1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陈鸿飞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