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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175号

(2016)湘1129民初175号,原告盘某甲与被告盘某乙,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盘某甲,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175号原告盘某甲,男。被告盘某乙,女。

原告盘某甲与被告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盘某甲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黄江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建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