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175号原告盘某甲,男。被告盘某乙,女。
原告盘某甲与被告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盘某甲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黄江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建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