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1民初14号原告李加才让,男,藏族。被告周先卡,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才让诉被告周先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并告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事项,但原告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李加才让承担。
审判员 李毛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先巴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