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985号
申请执行人:杨殿伍。
申请执行人:杨春英。
申请执行人:丁伦峰。
申请执行人:孙建多。
申请执行人:孙建全。
申请执行人:王福翠。
被执行人:董叶好。
第三人:吴满星。
第三人:董在勇。
第三人:董在英。本院在执行(2015)明执字第00985号杨殿伍等人申请执行董叶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董叶好死亡,第三人系董叶好的遗产继承人并继承被执行人董叶好的遗产,本院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变更第三人吴满星、董在勇、董在英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吴满星、董在勇、董在英在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9692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366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