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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985号

杨殿伍、杨春英等与董叶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殿伍,杨春英,丁伦峰,孙建多,孙建全,王福翠,董叶好,吴满星,董在勇,董在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985号

申请执行人:杨殿伍。

申请执行人:杨春英。

申请执行人:丁伦峰。

申请执行人:孙建多。

申请执行人:孙建全。

申请执行人:王福翠。

被执行人:董叶好。

第三人:吴满星。

第三人:董在勇。

第三人:董在英。本院在执行(2015)明执字第00985号杨殿伍等人申请执行董叶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董叶好死亡,第三人系董叶好的遗产继承人并继承被执行人董叶好的遗产,本院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变更第三人吴满星、董在勇、董在英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吴满星、董在勇、董在英在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9692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366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志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