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53号申请人王毅楠,女,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同修,男,汉族,1949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雨芹,女,汉族,1955年1月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毅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同修、赵雨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4496号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同修、赵雨芹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俊勇
审 判 员 毛 建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银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