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321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佟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庆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