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6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刘声波。被执行人马启龙。本院在执行昌邑市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04)昌法民一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刘声波与被执行人马启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启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04)昌法民一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