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扈某某,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扈某某等人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雪明 微信公众号“”